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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9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兴邦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沈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兴邦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沈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905-1号申请人苏州市兴邦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新华路。法定代表人毛荣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永旺、薛芬,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忠林,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兴邦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忠林到庭承诺分期付款,但仅履行了人民币50000元后余款未能按期履行,后本院虽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无果。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忠林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因无法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沈忠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经其他相关机构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并未到庭向本院举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除查封的被执行人汽车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