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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6099号原告税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某,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税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税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税某承担。审判员  李颂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