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6099号原告税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某,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税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税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税某承担。审判员 李颂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