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1916号原告:王某,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赵刚,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晓英,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朱秀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刚,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秀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7月,朱某与王某自由恋爱,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朱静雅,××××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朱静羽,××××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王某与朱某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纠纷不断。2011年9月,王某与朱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朱某殴打王某,王某痛不欲生喝农药自杀,经蚌埠市123医院抢救生还,同年11月朱某又在争吵、打骂的过程中把王某手腕撇骨折,2013年7月,在王某怀二女儿5个月时,朱某又因琐事把王某打的鼻青脸肿,因此,王某不敢回家到朋友家借住,事后朱某上门道歉,并当着王某家人的面发誓不再打王某。2016年9月4日晚,朱某又因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朱某的家暴行为,使王某身心备受摧残,王某整天生活在痛苦与恐惧之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王某与朱某离婚;2、朱静羽由王某抚养;3、共同财产北汽幻速S6轿车一辆(车牌号:皖C×××××)依法分割,女方陪嫁及首饰归王某所有。被告朱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王某与朱某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王某与朱某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是义气用事,希望王某能够原谅朱某,给朱某一个机会,给孩子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两个孩子一直是由朱某及其父母抚养,不同意王某抚养孩子。轿车是贷款买的,现在已经卖掉了,王某陪嫁的首饰一直都是王某自己保管的。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朱某与王某自由恋爱,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朱静雅,××××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朱静羽,××××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9月13日,王某因喝农药入住解放军123医院抢救治疗,2011年9月22日出院。2016年9月5日,王某与朱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王某报警,后双方调解解决纠纷。王某与朱某婚后初期感情非常好,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故王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王某与朱某离婚;2、朱静羽由王某抚养;3、共同财产北汽幻速S6轿车一辆(车牌号:皖C×××××)依法分割,女方陪嫁及首饰归王某所有。以上事实,有王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案、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秦集派出所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王某与朱某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很好,婚后又生育两个女儿,虽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但夫妻感情远远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是正常的,但相信只要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注意讲究方式方法,互相尊重、理解、包容,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是完全可以使夫妻感情恢复和好的。故在王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形下,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