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韩某某等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张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519号原告:刘某某,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怀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刘某某、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近才、韩文明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韩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家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金林书记员 曹金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