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9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哈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9执165号移送单位本院刑庭。被执行人张哈松,男,1984年10月7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张哈松盗窃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2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哈松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刑庭于2016年8月11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母亲周波努自动将罚金人民币3000元交至本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29刑初15号刑事判决判处张哈松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进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