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连珠、周荣伟、周文芬、周荣春、周荣来与南安市溪美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珠,周荣伟,周文芬,周荣春,周荣来,南安市溪美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05-1号申请执行人赵连珠,女,193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周荣伟,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申请执行人周文芬,女,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周荣春,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周荣来,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以上五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志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成功街202号,组织机构代码:15436310-3。法定代表人庄乌祝,该酒店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连珠、周荣伟、周文芬、周荣春、周荣来与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连珠、周荣伟、周文芬、周荣春、周荣来款项360000元及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人民币53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的部分财产,现正在进行处置,因处理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