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83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审判员 高沙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