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梅乐协与刘俊杰、边龙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乐协,刘俊杰,边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梅乐协,男,生于1974年1月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俊杰,男,生于1989年6月2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边龙祥,男,生于1991年2月2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梅乐协与被执行人刘俊杰、边龙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梅乐协依据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俊杰、边龙祥送达了(2016)鄂0381执91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限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刘俊杰、边龙祥未履行。经本院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俊杰、边龙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波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