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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2民初1256号原告:马某,男,生于1986年12月4日。被告:包某某,女,生于1993年6月19日。原告马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离婚,原告马某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包某某离婚;2.要求婚生女马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马某与被告包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0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马某甲。2013年6月19日,双方在瓜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经常回娘家长时间居住。2015年3月13日,原告和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几天后,被告外出打工。此后,被告再未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婚后,无存款、无财产、无债权。2014年11月,原告向农村信用社贷款。2015年,原告偿还了20000元,现尚剩余50000元未偿还。贷款用于种地支出。如果被告愿意偿还贷款则双方共同偿还,如果被告不愿意偿还贷款则原告自行偿还。被告包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生育、登记结婚属实。2012年1月,双方先举行了婚礼。被告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双方才领取了结婚证。因原告打被告较严重,原告无法承受,原告不想和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3月,双方打完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被告同意离婚。被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陪嫁物也不索要,被告无能力偿还原告所说的债务。孩子可以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500元,但被告只能每月支付抚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某与被告包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双方举行了婚礼。2012年11月20日,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马某甲。2013年6月19日,双方在瓜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厮打。2015年3月,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原告陈述尚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50000元未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被告婚后,无存款、无债权。审理过程中,被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不索要结婚的陪嫁物。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长久、良好的夫妻关系,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子女马某甲现随原告生活,故仍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抚养马某甲,被告应按月给付抚养费;原告主张马某甲的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被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原告向信用社贷款,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贷款的事实、尚欠数额,故原告主张的贷款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马某甲随原告马某共同生活,被告包某某自2016年10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马某甲独立生活止。马某甲的抚育费由被告包某某于每月1日履行一次。被告包某某对马某甲享有探视权;三、家庭财产及陪嫁物归原告马某所有;四、原、被告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博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