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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30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齐云朋与许凤友、沧县惠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云朋,许凤友,沧县惠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1121号原告:齐云朋,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桂肖,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盐山县。系原告齐云朋之女。被告:许凤友,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沧县惠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30921000029630。法定代表人:吕立国,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西村商住楼804805门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230825893XB。法定代表人:张景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崭峰,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云朋与被告许凤友、被告沧县惠昌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沧县惠昌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故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沧县惠昌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齐云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云朋撤回对被告沧县惠昌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