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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5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增荣茶机厂,武义东风链条有限公司,武义黄龙特种链条有限公司,陈洪华,陈浩,陶建,邱增荣,章岳祥,章岳良,谢银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初504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51号。负责人:冯雷建,行长。委托代理人:钱来善,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天波,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岳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春银,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增荣,总经理。被告:浙江武义增荣茶机厂。法定代表人:邱增荣,总经理。被告:武义东风链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华,总经理。被告:武义黄龙特种链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花,总经理。被告:陈洪华。被告:陈浩。被告:陶建。被告:邱增荣。以上八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耀,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岳祥。被告:章岳良。被告:谢银武。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为与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增荣茶机厂、武义东风链条有限公司、武义黄龙特种链条有限公司、陈洪华、陈浩、章岳祥、章岳良、谢银武、陶建、邱增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并支付利息925064.79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5月11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935064.79元。2.被告章岳祥、章岳良、谢银武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增荣茶机厂、武义东风链条有限公司、武义黄龙特种链条有限公司、陈洪华、陈浩、陶建、邱增荣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额4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等其它相关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编号2014年二授字第011号《授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8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14年4月8日起到2015年4月7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章岳祥、章岳良、谢银武签订编号为2014年二授保字第011号-7、011号-8、011号-9《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各一份,三被告承诺为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在编号2014年二授字第011号《授信协议》项下在最高本金额8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被告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增荣茶机厂、武义东风链条有限公司、武义黄龙特种链条有限公司、陈洪华、陈浩、陶建、邱增荣签订编号为2014年二授保字第011号-1、011号-2、011号-3、011号-4、011号-5、011号-6、011号-10、011号-1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各一份,分别承诺为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在编号2014年二授字第011号《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在最高本金额4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年二贷字第011号《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4月11日到2015年4月7日,贷款年利率为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12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5%。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800万元。截止2016年5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925064.79元。起诉后,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5000元。另原告支出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被告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925064.79元(利息已按合同约定计至2016年5月11日,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被告章岳祥、章岳良、谢银武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增荣茶机厂、武义东风链条有限公司、武义黄龙特种链条有限公司、陈洪华、陈浩、陶建、邱增荣对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金限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付息、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17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42173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应 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