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国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刑初65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良(绰号“老蒙”),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小学文化,汉族,群众,农民。有前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6月29日被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到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投案,次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6]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良于2016年8月5日21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新华路林业局大门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动手打架,被告人张国良使用拳打脚踢将被害人宋某打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右侧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张国良后于2016年8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良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良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国良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国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张国良犯故意伤害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国良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殷 健人民陪审员 贺文红人民陪审员 沈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忠圆速 录 员 刘春秀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