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7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秀清上诉迟海虓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清,田金婷,迟海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清,女,1927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军(张秀清之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光明照相馆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孙德禄(张秀清之子),1956年2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金婷,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海虓(田金婷之夫),1974年6月29日出生。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海生,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秀清因与被上诉人田金婷、迟海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8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秀清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秀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张秀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 龙审判员 李 桃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