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30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李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李保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1666号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刘俊山,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晨光,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保平,男,1960年出生,现住阳泉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李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