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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终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树长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陈树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舨市。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华,海南昌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长,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现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树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66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程光毅代理审判员  陈 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天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