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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翁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民初1534号原告:翁某,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芳,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翁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陈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原告。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为:婚生女儿陈某2由原告抚养,原告不需要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2。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极其缺乏责任心,长期不顾家庭,也不肯承担家庭开支。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无奈写下书面协议,承诺会承担家庭开支,但其根本没兑现承诺,婚后一直由原告挣钱养家并抚养女儿,苦苦支撑。原、被告曾于2013年3月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漏带户口薄而办理不成。2013年10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络,原告苦寻无果,无奈于2014年7月15日前往宝月派出所报警寻人,并于2014年8月18日在西江日报登报寻人,但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渺无音讯。由于被告失踪前已同意离婚,只差未办理离婚手续,且已经失踪快三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不具有存续的任何意义,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求。被告陈某1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翁某与陈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陈某2。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因陈某1突然离家出走,翁某曾于2014年7月15日向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区分局宝月派出所报警寻人,并于2014年8月19日、8月20日分别在《西江日报》、《南方日报》刊登寻人启示,寻找陈某1。翁某于2016年6月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1离婚。又查明:1、本院依法向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区分局宝月派出所调查取证,该局出具《情况说明》,记载:2014年7月15日16时35分许,事主翁某来我所报案称:其丈夫陈某1于2014年5月26日早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所接报后,经查至今仍未能联系到陈某1本人。2、本院依法向肇庆市端州区城西街宝月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取证,该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记载:兹有本辖区人民中路16号中102房的陈某1(身份证号码:,据居委走访了解,其近几年没有在本辖区出现,其住所地人民中路16号中102房房产已卖。诉讼中,本案承办法官依法向陈某1姐姐陈洁群作询问笔录,陈洁群表示自2013年4月至今没有和陈某1见面及联系,也没有陈某1的联系方式,关于陈某1的一切情况均不清楚,认为陈某1因为逃避债务而离家出走,已经失踪。本案承办法官依法向陈某1女儿陈某2作询问笔录,陈某2表示自2013年起就没有见过陈某1,如果父母离婚其愿意跟随母亲翁某生活。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陈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关于翁某与陈某1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翁某与陈某1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婚后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夫妻产生矛盾,而矛盾产生后,双方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致矛盾加剧。陈某1自2014年离家出走至今仍未回来的情况,有翁某在《南方日报》、《西江日报》刊登的寻人启事、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区分局宝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街宝月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又有陈某1的姐姐陈洁群及女儿陈某2的证言佐证,本院予以认可。陈某1作为丈夫、父亲,从201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又没有与家人联系,对家庭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做丈夫、父亲应尽的责任,应受道德谴责。本院综合考虑了翁某与陈某1的婚姻基础、产生矛盾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以后,认为翁某离婚态度坚决,翁某与陈某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翁某请求与陈某1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女儿陈某2抚养的问题。翁某提出双方婚生女儿陈某2由其抚养携带并表示不需要陈某1支付女儿抚养费,陈某1未提出抗辩,又由于陈某2已经超过10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翁某一起生活,故本院对翁某该项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翁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陈某2由原告翁某抚养携带。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雪媚审 判 员  赖伟珍人民陪审员  何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宗华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