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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3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蒋祖军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祖军,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489号申请执行人蒋祖军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家山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6665563182R。法定代表人潘鸿。申请执行人蒋祖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仑劳仲案字(2016)第112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在(2016)浙0206执348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781.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