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字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字1591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永红,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郑宏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