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6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民初6342号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06791T(1-1)。法定代表人:刘振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何军,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刚,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出租车公司”)与被告陈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亚出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何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兴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亚出租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陈兴刚立即归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1867元(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暂计至2016年8月24日,2016年8月24日后的利息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利率按1%/月计算)。事实和理由:陈兴刚系出租车皖A84X**的车主,该出租车挂靠在新亚出租车公司名下进行运营。陈兴刚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5月29日、2013年9月25日分两次向新亚出租车公司借款75万元整,上述借款签署《借款协议》以及《借条》为据。双方约定所有借款月息1%,其中50万元借款约定超过3个月未结息的,每天按照月利息额5‰计算违约金,25万元借款约定超过6个月未结息的,每天按照月利息额5‰计算违约金。事实上,新亚出租车公司实际借款于陈兴刚后,陈兴刚还款本金5万元,尚欠本金70万元;利息支付至2016年8月16日,其后再没有偿还任何利息和本金。新亚出租车公司多次催讨,陈兴刚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陈兴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9日,陈兴刚与新亚出租车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陈兴刚自新亚出租车公司处借款5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每月还款0.4万元整,利息按所借款之余额计算。当日,新亚出租车公司开出现金支票取款交付。陈兴刚出具借条予以确认。2013年9月25日,双方又形成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陈兴刚自新亚出租车公司处借款25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10日内不得还款,利息按所借款之余额计算。当日,新亚出租车公司开出现金支票取款交付。陈兴刚出具借条予以确认。陈兴刚借款后还款5万元,利息支付到2016年8月16日,此后无其他履行行为。新亚出租车公司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陈兴刚与新亚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新亚出租车公司并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但陈兴刚应在新亚出租车公司催告后善意履行义务,其却只偿还5万元,至今未能偿还剩余借款,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将上述70万元返还新亚出租车公司。利息双方对此已有书面约定,月利率1%,未超出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应予支持,但利息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陈兴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兴刚返还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被告陈兴刚给付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6年8月16日起以7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5410元,由被告陈兴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