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公司、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志丹县某某公司,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顾某,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男,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担保人郭某,女,1989年1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公司、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公司、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公司、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担保人郭某自愿为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公司、曹某某提供担保,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担保人郭某与申请执行人顾某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顾某申请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本次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公司、曹某某、担保人郭某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顾某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担保人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