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小勇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137号罪犯杨小勇,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渝四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3日、2014年6月25日、2015年8月18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罪犯杨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小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短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