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房宝良与姜文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宝良,姜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房宝良,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文义,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宝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文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孙建业审判员 :金志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