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6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郝理与郭丽、刘立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理,郭丽,刘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976号原告郝理,男,汉族,1991年6月6日出生。被告郭丽,女,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被告刘立斌,男,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郝理诉被告郭丽、刘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郝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计3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折宏斌代理审判员班银安人民陪审员孙玉霞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方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