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5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武强县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东鑫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东鑫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272号申请人:武强县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东鑫。申请人武强县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东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强县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东鑫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东鑫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晓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