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德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家。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任审判,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系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狩猎队猎民,具有持枪证。2015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金某某持枪先后猎杀疑似天鹅二只。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持枪至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红岩村,在一水塘边射杀疑似天鹅一只;2.同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金某某持枪至龙游县龙洲街道灵山江大桥,在灵山江上射杀疑似天鹅一只。后因打捞未果,逃离现场。案发后,从灵山江上扣押疑似天鹅一只,从被告人金某某处扣押鸟类残体一只及鸭类残体四只。被告人金某某被传唤归案。经鉴定,送检的疑似天鹅一只系动物小天鹅,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颈部损伤系枪弹所致;送检的鸟类动物肌肉组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天鹅所有;2号鸭类动物肌肉组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绿翅鸭所有。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金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认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金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毛某某、俞某、张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行车轨迹视频及查看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意见书,猎民身份证明,狩猎证,持枪证,狩猎活动申请表,通话详单,情况说明,处警经过,到案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珍贵、濒危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钱宝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