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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郝永军申请执行赵海燕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永军,赵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952号申请执行人郝永军,男,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富源热力公司职员,现住杭锦后旗。被执行人赵海燕,女,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现住临河区。本院在执行郝永军与赵海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已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凯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