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执字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洪生申请执行何耀峰、周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生,何耀峰,周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127号申请执行人赵洪生,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何耀峰,男,汉族,成年,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周妮,女,汉族,成年,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生与被执行人何耀峰、周妮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何耀峰、周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元、利息8530.28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30230.28元。但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俊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