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570号原告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凤鹤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裴文彬职务公司职员。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闫宏伟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