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广顺、乔六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顺,乔六菊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23刑初292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广顺,男,1970年3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住东平县。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乔六菊,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住东平县。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广顺、乔六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文秀、代理检察员宋朋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广顺、乔六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5时许,被告人黄广顺、乔六菊明知处在东平湖禁渔期内,而采用电鱼的方式在东平湖某村附近水面上捕鱼,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两被告人捕获鲫鱼、参鱼等共6余斤。被告人黄广顺、乔六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广顺、乔六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电瓶照片、张贴通告照片,扣押清单,关于东平湖封湖禁渔的通告、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广顺、乔六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广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乔六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黄广顺、乔六菊作案工具风帆蓄电池二块、充电机一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尹爱荣代理审判员 李大伟人民陪审员 赵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士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