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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茂宏与胡知华、胡小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宏,胡知华,胡小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903号原告:李茂宏,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星,太湖县弥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知华,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胡小旺,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李茂宏与被告胡知华、胡小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茂宏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茂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