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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3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蒋忠与沈丽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忠,沈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698号申请执行人蒋忠,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沈丽花,女,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附条件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据此待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协议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7271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代理审判员  杨 锋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