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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洪彬与杨奇龙、郑恒芹、杨秀春、杨梅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彬,杨奇龙,郑恒芹,杨秀春,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彬,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杨奇龙,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郑恒芹,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杨秀春,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杨梅,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