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全喜与袁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全喜,袁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财保68号申请人刘全喜,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委托代理人刘桂芬,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系原告妻子。被申请人袁哲,男,邢台市平乡县河古镇袁庄村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刘全喜与被申请人袁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哲驾驶的津K×××××号捷达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哲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的津K×××××号捷达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移、变卖或损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柳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