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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8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某偿还定边县某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20800与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付利息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规避执行、且查无下落,导致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无法执行,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布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骁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