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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铁柱、高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铁柱,高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铁柱,男,住。被执行人高华忠,男,住景县,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铁柱、高华忠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2014)景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申请,被执行人高华忠已经在(2014)景执字第493号案件中承担执行费17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铁锁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云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