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铁柱、高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铁柱,高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铁柱,男,住。被执行人高华忠,男,住景县,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铁柱、高华忠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2014)景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申请,被执行人高华忠已经在(2014)景执字第493号案件中承担执行费17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铁锁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云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