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郭俊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俊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郭俊贤,女,1977年12月4日生,��族,住乐陵市。申请人郭俊贤申请宣告郭茂松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俊贤称,2012年8月14日,被申请人郭茂松与郭某坐车过黄河公路大桥时,行至大桥中间,郭茂松突然拉开车门从开着的车上跳下,随后跳进黄河,济南市公安局荷花路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民警未发现郭茂松,随后带领家属沿黄河河道寻找,也未找到郭茂松。事发至今两年有余,经家人和公安机关查无音讯,2015年9月10日,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郭茂松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郭茂松,男,197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身份证号码:x,系申请人的配偶。郭茂松于2012年8月14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郭俊贤申请宣告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郭茂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郭茂松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济南市公安局荷花路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乐陵市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郭某1的陈述,可以确认郭茂松属因意外事故于2012年8月14日下落不明,至2015年9月10日,郭茂松之妻作为申请人因其下落不明提出宣告郭茂松死亡的申请,已满两年,本院依法发出宣告郭茂松死亡的公告后,至今已满一年,郭茂松仍下落不明,本院应依法确认申请人申请郭茂松宣告死亡的事实成立,应予作出宣告郭茂松死亡的判决,本院作出的宣告郭茂松死亡的判决之日,即为郭茂松的死亡日期。本院依法在郭茂松的住所地和本院的所在地予以公告。若郭茂松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将撤销对郭茂松的死亡宣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茂松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祁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