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超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超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超菲,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超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超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4日20时59分左右,被告人曹超菲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郏县士何线堂街镇石桥店村时,被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曹超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3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曹超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平公(交)鉴(毒)检字(2016)第701号毒物(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信息、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查纠经过,抓获证明,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现场示意图、车架号码、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和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超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关于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曹超菲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曹超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超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培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乐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文: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