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
负责人:王正国,行长。被执行人郑祥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323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申请执行郑祥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祥珍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6)川1323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郑祥珍应继续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给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玄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