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5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彭红容、东莞市唯米莱假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红容,东莞市唯米莱假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陈劲师,莫兆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5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红容,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唯米莱假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彭红容。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兵文,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昌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行政办事中心内。法定代表人:黄桥法,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康世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诗雅,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劲师,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原审第三人:莫兆球,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莫伟洪,东莞市麻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彭红容、东莞市唯米莱假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陈劲师、原审第三人莫兆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红容、东莞市唯米莱假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红容、东莞市唯米莱假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其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红容、东莞市唯米莱假发有限公司撤回对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的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彭红容、东莞市唯米莱假发有限公司负担(彭红容、东莞市唯米莱假发有限公司已预交1150元,由彭红容、东莞市唯米莱假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5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玉煦代理审判员 李瑞峰代理审判员 冯婉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颖欣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