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福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3刑初6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014年7月15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抓获,于同月20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6〕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6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至奉化市岳林街道桥东岸路171幢南面,采用石头砸汽车玻璃窗的方法,窃得被害人罗某放在浙B×××××轿车内的黑色双肩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GUCCI皮夹1个及皇冠汽车钥匙1把。经鉴定,上述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13.5元。2016年7月19日晚,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城饭店401房间内将被告人张某抓获。案发后,上述被盗赃物GUCCI皮夹1个、皇冠汽车钥匙1把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张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曲某都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照片、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赃物被追回,被告人张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龙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羽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