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财保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白艳锋与杨小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艳锋,杨小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249号之一申请人:白艳锋,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新郑市。被申请人:杨小瑞,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新郑市。申请人白艳锋与被申请人杨小瑞不当得利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小瑞的银行存款159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人白艳锋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小瑞的银行存款15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