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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财保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白艳锋与杨小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艳锋,杨小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249号之一申请人:白艳锋,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新郑市。被申请人:杨小瑞,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新郑市。申请人白艳锋与被申请人杨小瑞不当得利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小瑞的银行存款159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人白艳锋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小瑞的银行存款15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