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广羽众商贸有限公司与余彦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广羽众商贸有限公司,余彦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796号原告重庆市广羽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后街21号附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3544496M。法定代表人谭克会,重庆市广羽众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丹林,女,重庆市广羽众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余彦敏,女,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广羽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彦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广羽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广羽众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广羽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重庆市广羽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