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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唐明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2644号被执行人唐明飞,曾用名:“唐璠”,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射阳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2016年1月26日、2016年2月2日、2016年3月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据(2016)苏092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唐明飞罚金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判决书确定处罚被执行人唐明飞罚金九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将本案移交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询无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中缴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王泰昌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