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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袁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袁基刚,张素珊,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949261-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933号。法定代表人陈祖伟,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基刚,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张素珊,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2972-X),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东路998号。法定代表人袁基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基刚、张素珊、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基刚、张素珊、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素珊名下位于奉化市茗山路139幢705室的房地产,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素珊名下号牌号码为浙B×××××车辆、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浙B×××××车辆,房产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2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