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赵竹松与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竹松,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983号申请执行人:赵竹松,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中山路11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姚舜富,执行董事。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竹松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77600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4512.5元、执行费76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98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