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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舒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刑初222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上网追逃;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5日案件移送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星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舒某某和冯某(已判刑)从武汉站坐城铁到黄冈西站,由冯某冒用邱某的身份在黄州区青砖湖路天阁宾馆开房。次日凌晨,冯某与舒某某来到黄州区西湖一路,由冯某望风,被告人舒某某用平口起子将受害人游某某停放在农行西路支行门前的一辆黑色江淮牌越野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撬碎,然后钻入车内,将受害人游某某放在车内的一个电脑包和半条黄鹤楼大彩香烟从破玻璃窗递给冯某,包内有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然后二人步行逃回青砖湖路天阁宾馆XXX房间。被盗笔记本电脑、香烟和车损总计4236元。作案后,被告人舒某某和冯某又来到东门路李二鲜鱼附近,由冯某望风,被告人舒某某用起子将受害人高某停放在李二鲜鱼村门前的一辆福特牌小轿车右后车窗玻璃撬碎,被告人舒某某钻入车内,将受害人高某放在车内的一个纸箱内4瓶五粮液国宾酒从破车窗递给冯某,尔后二人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逃回宾馆房间。被盗的4瓶五粮液国宾酒和车损共计价值2180元。当日凌晨6点多钟,二人携带盗窃得来的物品乘公汽逃至武汉。自行销赃后,将所得赃款用于挥霍。2015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舒某某同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驾驶鄂AZXX**本田小轿车窜至嘉鱼县交警中队附近副食店前,被告人舒某某用起子撬开停放在此处何某某的白色风行小轿车后窗玻璃,盗取车内存放的黄鹤楼等牌号香烟共计40条,价值19530元,随后四人开车至该县御景湾宾馆门口,被告人舒某某撬开停放在此处王某某白色越野车玻璃,盗取车内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871元。公安民警巡逻至此,现场抓获刘某某、赵某某和陈某某,被告人舒某某携带盗取的手机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并损坏他人车辆,价值共计26817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舒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当庭表示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同案犯冯某的供述;2、受害人游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和高某的陈述;3、书证:扣押清单、抓捕经过、舒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及驾驶证信息等;4、证人证言;5、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嘉鱼县物价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嘉价鉴(2015)50号;8、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黄州价鉴字(2015)60号;9、视频资料;10、价格鉴定明细表;11、活动轨迹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舒某某系流窜多地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但本案损失未挽回的情况在量刑时应一并酌情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