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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世毓与被上诉人严世寿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世毓,严世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毓,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世寿,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世毓因与被上诉人严世寿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世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世毓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刘世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尚晓霞代理审判员  蔡中利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