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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洪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李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13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淑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明,青岛市李沧区升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洪祥,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洪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25日做出的(2014)李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洪祥银行存款82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对于超出该数额的其他逾期付款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自愿预交。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项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黎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