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仙国、张盈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王仙国,张盈,王成宝,夏少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323号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97629809L。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民建路。法定代表人:吴成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彬彬,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仙国,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盈,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成宝,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夏少娟,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为与被告王仙国、张盈、王成宝、夏少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王仙国偿还原告代偿款854886元,并支付自原告代偿之日的次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其中15713.06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算、15849.02元自2016年4月1日起算、16017.98元自2016年7月1日起算、807305.94元自2016年7月30日起算,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为16068.03元),并赔偿原告律师费24000元;被告张盈、王成宝、夏少娟负连带责任;原告就被告王仙国、张盈、王成宝、夏少娟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太阳新村19幢2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14日,被告王仙国、张盈、王成宝、夏少娟与原告伟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被告王仙国、张盈、王成宝、夏少娟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太阳新村19幢2号房屋[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黄岩国用(2009)01200074号]设定为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黄字第2436**号),为被告王仙国向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在2013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的贷款担保提供最高限额为1000000元的反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8月31日,被告王仙国与合作银行及原告签订了一份《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仙国由原告担保向合作银行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7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6.51‰;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一次还本;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未清偿款项以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王仙国、张盈、王成宝、夏少娟又签订了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王仙国、张盈、王成宝、夏少娟为原告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该合同约定原告享有全部借款本息和按1.5%计算的代偿款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追偿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合作银行依约向被告王仙国发放了贷款800000元。因被告王仙国未如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代偿了15713.06元、于2016年3月31日代偿了15849.02元、于2016年6月30日代偿了16017.98元、于2016年7月29日代偿了807305.94元,共代偿了854886元,被告王仙国至今未予偿还,反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为诉讼支付了律师费24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仙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54886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8月31日为16068.03元,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并赔偿原告律师费24000元;被告张盈、王成宝、夏少娟负连带责任;二、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上述债权为限就被告王仙国、张盈、王成宝、夏少娟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太阳新村19幢2号房屋[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黄岩国用(2009)0120007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12元,减半收取6356元,由被告王仙国、张盈、王成宝、夏少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