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322号原告杨某,女,1991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1991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慧 关注公众号“”